自2025年5月23日起,符合公司背景、誠信、成員和債權人保護、償債能力等要求的非香港注冊公司,可以在保持其作為法人團體的法律身份的同時,申請遷冊至香港,確保業務連續性。
香港的征稅原則為地域來源原則,不針對居民身份或居住地征稅。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在香港從事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受托人和法人團體,均須對其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不包括出售資本資產產生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如果一家非香港注冊公司在遷冊至香港之前在香港從事過行業、專業或業務,并且在遷冊之前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中獲得的利潤應繳納利得稅,那么該公司將對該利潤承擔利得稅責任。遷冊不會免除公司在遷冊前的利得稅責任。然而,如果一家非香港注冊公司在遷冊至香港之前從未在香港從事過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那么在該公司在香港開始業務之前,不會對其征收利得稅。
此外,原屬司法管轄區可能會征收某種形式的離境稅、資本利得稅或印花稅。遷冊至香港的公司將受到香港簽署的國際稅務合規協議的約束(例如共同申報準則、國別報告)。這些協議在全球范圍內越來越普遍,也是從原屬司法管轄區遷冊至香港的推動力。